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用工单位为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规避法律责任和人工经营风险而必然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一路走来,*早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迄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我国劳务派遣始于1979年的北京外企服务机构,从小到大汇成涛涛洪流,迄今有30多年历史,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助推者和**受益者。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劳务派遣大军涛涛洪流的源头,时至今日,走到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堤坝和分水岭面前,在两年大限以内,它必然被分割成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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